医疗保险制度由“健康保险”和“国民健康保险”两部分构成,“健康保险”制度设立于1922年,1927年正式实施该制度承保对象为:拥有五人以上从业人员的事业所及国家或法人事业所雇用的职工;其他事业所的业主在征得过半雇员的同意后也可申请加入;雇用时间六个月以内的临时工和不满一个月的日工。其资金来源于雇员、事业主和政府三方面,雇员缴纳其收入的4.2%,事业主缴纳工资总额的4.2%,政府承担由其掌管的健康保险部分的16.4%,以及日工的定向补助。
“国民健康保险”制度设立于1938年,从1961年开始改为义务实施,即强制实施。其承保对象为凡居住在市町村的农业从业人员、退职者和自由职业者等。从986年4月起,被保人的范围扩大到居住在日本的所有外国人。其资金来源于被保险人按规定缴纳的国民健康保险税和政府拨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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